怀仁县帝锦春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怀仁县帝锦春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624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帝锦春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贤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魏子春,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大同市城区人,现住大同西花园。
本院在执行***帝锦春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军
审判员 庞乃贵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