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县帝锦春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怀仁帝锦春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624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怀仁县帝锦春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县怀贤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魏子春,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县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大同市城区人,现住大同西花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晋062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和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已将其所有的位于怀仁县龙城华府35号楼3层-24层住宅楼房及地下室和龙城华府21号楼1层-4层商铺及地下室向申请人作了抵押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怀仁县龙城华府35号楼3层-24层住宅楼及地下室和龙城华府21号楼1层-4层商铺及地下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 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