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博利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利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北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晓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
法定代表人:丰立文,执行董事。
青岛博利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同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同仲调字第05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71100元(工程款695000元、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26100元)、执行费10111元。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民
审判员   严 杰
审判员   马立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