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81民初2355号
原告: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丰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5元,由原告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辉辉
书 记 员   杨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