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同仲裁字第0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98538元和利息,执行费2878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春生
代理审判员  潘富生
代理审判员  李宇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