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龙净环保物料输送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小商初字第281号
原告厦门龙净环保物料输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信息广电园林后路399号4层。
法定代表人余莲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梦,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88号523室。
法定代表人丰立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龙净环保物料输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山西百纳环科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厦门龙净环保物料输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龙净环保物料输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龙净环保物料输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78元,由原告厦门龙净环保物料输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潘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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