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02民初2998号

起诉人: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睿,职务:董事长。

2017年12月15日,本院收到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合计2159539.2元。2.请求判令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向其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84023.97元。3.请求判令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向其支付工程质保金合计468950元。事实和理由: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就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工程分别于2014年7月1日签订《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2*350MW煤矸石发电工程2#锅炉受热面Ⅱ标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0月28日签订《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2*350MW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工程B标段2#主厂房彩钢板封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5月12日签订《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工程B标段电气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现工程已竣工并办理结算审计。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累计向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6490000元,尚欠工程款合计2159539.2元,质保金4689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工程施工地点为山西文水县城西南约9km处文水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