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1121民初1330号
原告: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冀西四巷4号晋西石油钻具厂19幢1层。
法定代表人:付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
法定代表人:葛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1649539.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质保金人民币46895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所欠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人民币2118489.2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计算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72860.01元及以上述所欠款2118489.2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9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为止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就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工程分别于2014年7月1日签订《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2*350MW煤矸石发电工程2#锅炉受热面Ⅱ标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0月28日签订《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2*350MW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工程B标段2#主厂房彩钢板封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5月12日签订《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工程B标段电气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现工程已竣工并办理结算审计。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00元,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2118489.20元。
被告辩称,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为1501580.94元,对工程质保金认可,但对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因被告在2018年2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万元,2018年9月支付工程款25万元,故对原告的利息计算日期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就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工程签订三份施工合同,分别为2014年7月1日签订合同编号:JYGLBHT/2014-024《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2*350MW煤矸石发电工程2#锅炉受热面Ⅱ标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0月28日签订合同编号:JYGLBHT/2014-028《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2*350MW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工程B标段2#主厂房彩钢板封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5月12日签订合同编号:JYGLBHT/2015-016《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工程B标段电气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地点为山西文水县城西南约9KM处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原告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完成了合同义务,所涉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并于2015年年底交付使用,于2017年1月19日最后一次办理结算审计。被告从2014年11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分多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70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501580.94元,质保金4689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原告主张欠款从2017年1月19日出具最终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1580.94元,质保金468950元,共计1970530.94元,并承担以上述欠款1970530.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9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5元,由原告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0元,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负担11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