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1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冀四巷**晋西石油钻具厂****。
法定代表人:付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
法定代表人:葛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拉沟沟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第三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第三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6181.27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05090166290********)。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第三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第三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