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21民初442号
原告: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付睿,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向阳,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