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7102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127号嘉隆商务中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恒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川,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婧琪,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渠小伟,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四万三千八百七十八及利息损失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亚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谦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