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市中等专业学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晋城市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任该校校长。 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0525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晋城市中等专业学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晋城市中等专业学校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晋城市中等专业学校银行存款1192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