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晋城市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任该校校长。
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0525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晋城市中等专业学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晋城市中等专业学校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晋城市中等专业学校银行存款1192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