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诚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新石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81民初1320号
原告:山西诚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金茂国际数码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新石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周朝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诚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新石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诚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在开庭过程中,二被告均明确表示将来不会阻挠原告拉回物品,原告有权随时拉回涉案财物,原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诚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4.8元,减半收取159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祁志勇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