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西新石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周朝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诚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新石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诚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在开庭过程中,二被告均明确表示将来不会阻挠原告拉回物品,原告有权随时拉回涉案财物,原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诚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4.8元,减半收取159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祁志勇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