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5民初1596号
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住所地:运城新绛县108国道南关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25MA0HHJ7P6Y。
经营者:*家喜,男。
被告: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
被告:成海申,男,成年,汉族,住闻喜县金宇东苑****。
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海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海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申请撤回对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海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撤回对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海申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