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251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树。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安。被执行人:运城市鑫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鑫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鑫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鑫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64478.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