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25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树。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安。被执行人:运城市鑫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鑫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鑫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劳务费130万元及返还履约金120万元、迟延债务利息7437.5元及案件受理费3万元及执行费337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802执251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荣审判员宁伟审判员冯海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