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恢62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树。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安。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彦宏
审判员 程秀红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