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恢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树。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安。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运城市盐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运盐劳仲案调字(2018)3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并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13日、2021年2月18日分别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4、执行中通过不动产查询,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彦宏
审判员 李民杰
审判员 程秀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