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277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山西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运城市盐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运盐劳仲案调字(2018)39号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川商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