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17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德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1层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德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审查相关系列案件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原债权人”及其关联公司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其行为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且其在放贷过程中存在收取高额砍头息、违约金等行为,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另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未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审查,且存在未保障被申请人相关诉讼权利的情形,其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天山
审判员 贾春生
审判员 黄正杰
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