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28民初746号
原告:***,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乌兰察布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丰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通辽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丰镇市。
被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山西东科盛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1347338H,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徐坦西街68号3号楼3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东科盛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山西东科盛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