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方山县农机加油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10民初1303号
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山县农机加油站,住所地方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山县农机加油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美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