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81执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高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8120610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高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