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81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高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韶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山西高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晋1081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684.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段晓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