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高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81民初1452号之二

原告:**,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高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山西高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保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吉怡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