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8民初2123-1号
申请人:山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某某集团城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山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集团城某工程有限公司某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陕0528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某某集团城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山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某集团城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某集团城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佛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