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7363137478。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富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