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783民初7876号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3000元及自2025年8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李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山西某有限公承建的太原赵某改造项目地块一8#楼至16#楼、地下车库、东大门工程,由某公司负责发放劳务人员的务工费,因劳务队长胡某提供的劳务名单有误,导致2025年8月27日某公司将13000元发放至李某6217994980021245290银行卡中,经与李某协商,李某拒不返还上述款项。
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山西某有限公承包太原赵某改造项目地块一8#楼至16#楼、地下车库、东大门工程,由某公司代发工人工资。2025年8月27日,某公司依照胡某提供的工人工资表向工人支付工资。胡某提供的工人名单中,李某并未在此次工程中提供劳务,某公司依照胡某提供的工人工资表向李某转账13000元。后某公司联系李某催要该款项,李某未返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某公司依照胡某提供的工人工资表向李某转账13000元,某公司核实后发现李某并未在案涉工程中提供劳务,遂要求李某返还该款项,李某并未返还。李某取得该13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于某公司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3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司向李某催要后,李某未返还不当得利款,给某公司造成损失,某公司要求李某以未返还不当得利款为基数,按照2025年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支付自2025年8月27日起至不当得利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某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3000元及利息(以未返还不当得利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25年8月27日起计算至不当得利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保全费150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法官姓名:刘某,联系电话:***)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姓名:刘某,联系电话:***)。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姓名:刘某,联系电话:***),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