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川1083民初3685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
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内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
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2023年8月14日与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至其承包的E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工地务工,工资约定为350元/天。被告为其员工进行了项目参保。2023年8月20日9时左右,原告在该建设项目工地地下室搭钢管架承梁时,不慎钢管落下砸伤其左手。2023年8月20日在隆昌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左手第3指远节指骨远端骨折。2024年1月17日,隆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4)川1083工认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4年3月29日,内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内江市劳鉴2024年209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的伤残情况为拾级。原告与被告就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向隆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4年8月7日作出隆劳人仲不(2024)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56042.8元(其中:护理费1560元、伙食补助费3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62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81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108元、劳动能力鉴定体检费475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2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体检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5000元,此款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定于2024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