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山西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27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侯卫顺,河南省林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人。
被执行人:山西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壶关县人民法院(2019)晋0427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3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