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鑫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望都县鑫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执5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望都县鑫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昌盛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张松培,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望都县鑫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松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01执56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旭
审判员  周朋辉
审判员  贾 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紫禾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