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鑫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望都县鑫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029号 原告:望都县鑫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昌盛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望都县鑫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与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鑫宇公司诉称:2013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一份,被告将位于西城区右安门大街(回民医院北侧)的公共卫生大厦水暖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乙方,分包内容范围包括:安装工程图纸(电气、给排水、暖气、通风)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施工现场的材料运输、码放、装卸及二次搬运、环境保护场容清理等及与主体有关的现场零工等内容。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合同第32条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2016年1月12日双方签订《公共卫生大厦水暖电安装工程结算确认单》,被告确认工程结算总额为2488293.46元,经双方协商,最终工程结算价格为240万元。2019年12月6日,被告再次为原告出具《公共卫生大厦水暖电安装工程结算确认单》,再次确认劳务工程结算价格为240万元,其中已给付劳务费175万元,尚欠劳务费65万元。尚欠的劳务费65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6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具有管辖权是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应对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依职权作出审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鑫宇公司系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鑫宇公司与韩建公司所签涉案合同虽然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该合同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涉案合同的上述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为无效。依据现有证据可知,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回民医院北侧,因此本案应移送至该工程所在地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房山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晋 月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