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巨洋神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合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小民保字第00140号
申请人山东巨洋神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魏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合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赵昌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巨洋神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合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合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2、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合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2、查封担保人庄煜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水泥厂路100号汇统花园峰翠苑7号楼1幢3-101号(济房权证中字第××号)的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晓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