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5106号
原告:晋中市文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东长寿村。
法定代表人:王丽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学,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公司员工。
原告:***,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晋中市和顺县村民,住本村××号。
被告:山西恒鼎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寿阳县西洛镇韩村。
法定代表人:胡保庆,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晋中市文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恒鼎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晋中市文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中市文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4,减半收取2122元,由晋中市文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玉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