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鼎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被执行人:成亮,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山西恒鼎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西洛镇韩村**。

法定代表人:胡保庆,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成亮、山西恒鼎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成亮、山西恒鼎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47000元,本院案件受理费1620元,申请执行费2105元,共计150725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亮、山西恒鼎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725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翟凯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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