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22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执行人:山**台集团宝基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1。
被执行人:山**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2。
被执行人:宋某2,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执行人:张某,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台集团宝基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山**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宋某2、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3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山**台集团宝基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山**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宋某2、张某支付17021300元。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对山**台集团宝基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山**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宋某2、张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14执2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应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