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24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云中镇。
被执行人: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荣。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刚。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部分履行,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晋0624执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