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09执137号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出的(2021)***字第137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泰安仲裁委员会出的(2021)***字第1373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3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538-698**** 本院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8号邮编:271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2)鲁09执137号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你单位与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538-698**** 本院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8号邮编:271000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2)鲁09执137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