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远盛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山西恒远盛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3财保19至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
被申请人:冉巧贞,女,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西恒远盛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海边街22号民贸大厦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间买卖合同纠纷共七个案件,本院对上述案件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车辆合计15台。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合计15台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上述被申请人名下车辆合计15台。
二、解除查封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徐州市云龙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财产保全费合计35000元,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在诉前保全时已经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路振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