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远盛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山西恒远盛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3民初29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
被申请人:冉巧贞,女,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
被申请人:山西恒远盛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海边街22号民贸大厦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和上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中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冉巧贞、***、山西恒远盛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71800元。
二、解除查封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云龙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徐土国用(2005)第XX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述被申请人连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路振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