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远盛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山西恒远盛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财保500号
申请人: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贾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秀书,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恒远盛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海边街22号民贸大厦319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生成(2020)鲁1525诉前调3844号,现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