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晋1034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升建筑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临汾斯特邦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法定代表人:梁璐。
本院在执行****升建筑有限公司与临汾斯特邦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汾西县人民法院(2020)晋1034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临汾斯特邦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979097.11元。。
本案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979097.11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标的979097.11元。
本案自立案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3.经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无车辆、有价证券;
4.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日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案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1034执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华平
审判员 郭仙宏
审判员 王国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小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