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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山西金海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男,
被告山西省山阴公路管理段。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金海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山阴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进文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5元,减半收取3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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