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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金海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621民初831号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程承包户,住山西省山阴县青年西街普济小区。
被告: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马营乡山峡村北。
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东仓巷甲。
被告:山西金海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北周庄镇北周庄村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山西省侯马市人,山西金海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同太北路公路段院内。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朔州公路分局山阴公路管理段书记,住山西省朔州市国税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共同委托。
原告***与被告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金海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价款319193.2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被告山西金海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被告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的矿外公路工程,因施工资质原因被告山西金海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挂靠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山西金海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又将工程承包给被告***、**,后***、**又将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之后,原告就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山西金海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和***负责工程的监管和验收工作。全部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被告***、**先后支付过原告工程价款240000元,其余319193.21元工程款被告方一直相互推诿拒不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向原告核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的详细信息,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温日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任晶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戈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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