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621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闫宝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个体工商户。住山阴县。
被执行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职业不详,住尚义县。
第三人:山西华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山西华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第三人山西华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各银行、信用社等储蓄机构的存款65556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严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