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3民初492号
原告:孙建国,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落俊兰,山西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佳兰,执行董事。
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第一幼儿园(山西朔州斯宾塞快乐幼儿园)西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谋,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人,退休干部,现住朔州市开发区第一幼儿园。
原告孙建国与被告山西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孙建国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既不损害他人利益,又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3元免收。
审 判 长 李树升
人民陪审员 马 骉
人民陪审员 曹晓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史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