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603执22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4月16日生,住朔州市朔城区民福西街。
被执行人:山西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798264514P,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第一幼儿园西南。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002101200000000089_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32.84元。被执行人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省高院已决定立案审查,现被执行人已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就本案执行标的进行了约定,故案外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账户解除冻结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02101200000000089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54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