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603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被执行人:山西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6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由被执行人山西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141160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23元,执行费2065元。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1800元,剩余144548元至今未履行(包括承担案件受理费3123元,执行费2065元)。现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暂时无法变现。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