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则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4民初412号
原告:**则(又名**子),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421196204180819,住长治市上党区苏店镇看寺村313号,住长治市。
被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421197402063239,住长治市上党区北呈乡南岭头村4038号,住长治市。
被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427197303023039,住晋中市榆次区使赵社服中心鸣李村晋福家园9-3-402户,住晋中市。
被告:长治市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壶口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慧军。
原告**则与被告***、***、长治市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则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淑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