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4民初40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4211***********,住长治市上党区八义镇八义村983号,住长治市。
被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4211***********,住长治市上党区北呈乡南岭头村4038号,住长治市。
被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4271***********,住晋中市榆次区使赵社服中心鸣李村晋福家园9-3-402户,住晋中市。
被告:长治市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壶口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慧军。
原告***与被告***、***、长治市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淑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庆玲